【商標服務】申請商標異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2014-05-21
1、異議人只能在異議期間內對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登載在《商標公告》上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期為3個月,自初步審定公告次日起算。異議期間的最后一天是法定節(jié)假日的,可以順延至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2、異議人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通過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準;通過郵政企業(yè)以外的快遞企業(yè)遞交的,以快遞企業(yè)收寄日為準,收寄日不明確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準。但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收寄日證據(jù)的除外。
3、異議人提出的異議應當有明確的異議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異議理由應當用文字明確表述,以便于對方當事人答辯和商標局審理。如沒有明確的異議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將導致該異議申請不予受理。異議申請人需要補充證據(jù)材料的,應當在異議申請書中聲明,并應自提交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未聲明的視為放棄提交補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