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yè)認定 增值電信業(yè)務 ISO體系認證 CMMI軟件成熟度認證 專精特新企業(yè)認定 新技術新產品
一、案例背景
涉案專利是名為拉桿箱的外觀設計 (以下簡稱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專利權人為案外人陳子梁,深圳大使箱包公司(以下簡稱大使箱包公司)獲得陳子梁就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獨占許可授權。
大使箱包公司發(fā)現在市場上存在大規(guī)模的侵權其專利權益的生產、銷售行為,涉及至北京、廣州及浙江等多個省市。上述侵權行為具有跨地域、涉嫌侵權的人數眾多的侵權特點,且市場上的涉案產品的侵權銷售者具有較強的反調查意識,這都給權利人的調查取證帶來了難度。大使箱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有針對性地制定了搜集證據的策略。北京地區(qū)作為案件中侵權行為最為集中地區(qū),審判結果勢必對該系列侵權串案能夠起到標桿的作用,應該作為本案專利權保護的重點。大使箱包公司的代理人充分考慮了證據搜查的難度,派出多名工作人員,在北京各大商場同步進行市場調查,搜集了多達100多個侵權產品證據,并同時進行了公證購買,隨后公證人員對所購商品及吊牌進行了拍照并將涉案產品及吊牌進行了封存。
經過上述準備工作,大使箱包公司決定將多個侵權行為人作為被告,分步驟向法院起訴,以維護其最大權益。目前,已有多個侵權方與大使箱包公司通過協商達成和解。有11件起訴已在法院得到立案受理,其中,已有1個侵權訴訟案件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有6個侵權訴訟案件正在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二、大使箱包公司起訴至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中院),要求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場有限公司、北京天意地安門市場、亢國富、浙江愛美德公司和廣州愛美德公司停止侵犯其專利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已審結)1。
大使箱包公司起訴被告北京天意公司、北京天意地安門市場經營的市場內,被告亢國富經營攤位所銷售的由浙江愛美德公司生產,并由廣州愛美德公司銷售總代理的產品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相同,侵害了大使箱包公司享有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故起訴至二中院,請求判令:被告亢國富、天意公司、天意地安門市場、廣州愛美德公司、浙江愛美德公司停止銷售侵犯原告專利權的產品;被告浙江愛美德公司停止生產涉案產品,且由被告亢國富、天意公司、天意地安門市場、廣州愛美德公司、浙江愛美德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經審判,二中院在判決中,確認了原告大使箱包公司對涉案專利的獨占使用權,并認為,本案中將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各視圖進行對比,兩產品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兩者差別僅在直接對照對比的情況下才能分辨,且區(qū)別極其細微,不會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本質影響,故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構成近似的外觀設計,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
在本案中,被告亢國富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涉案產品的合法來源,故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對于大使箱包公司主張的天意公司和天意地安門市場作為市場管理者,法院綜合認為,不足以認定天意公司和天意地安門市場作為相關市場管理者應當承擔專利侵權的共同賠償責任,故二中院不予支持天意公司和天意地安門市場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大使箱包公司主張的廣州愛美德公司作為涉案產品的銷售總代理,浙江愛美德公司作為涉案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的訴訟主張。盡管廣州愛美德公司主張其并非該產品的總銷售商,浙江愛美德公司抗辯稱涉案產品并非其生產,該產品為仿冒產品,但其并未提供相關的工商舉報、查處或法院侵權訴訟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應當認定涉案產品系廣州愛美德公司為銷售總代理,且浙江愛美德公司當庭認可廣州愛美德公司所代理銷售的箱包產品均為浙江愛美德公司生產,浙江愛美德公司生產的,廣州愛美德公司中國區(qū)總代理銷售的涉案產品構成侵權,故作為涉案產品的生產者和全國總代理,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三、小結
上述二中院審結的案例,體現了司法審判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懲處力度,為確定賠償數額方面提供了鮮活的案例指引。而且,大使箱包公司訴李順璐等六人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場有限公司等六市場侵權糾紛的6個串案,已被作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集中開庭審理或宣判的一批體現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提高知識產權侵權成本的典型案例,并出現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舉辦4·26世界知識產權日系列活動的宣傳文章中。該案體現我國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決心。專利權人與專利代理人和律師密切合作,完全能夠通過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讓權利人的權利真正受到保護,讓侵權人付出難以承受的代價。
相關判決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知)初字第10983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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