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服務】不是說已經(jīng)版權共享了嗎
2018-05-28
在我國,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具體包括十七項。其中,前四項(即發(fā)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為著作人身權,后十三項(即復制權、發(fā)行權、出租權等)為著作財產(chǎn)權。著作權法明確規(guī)定,作品的作者可以許可他人行使或者轉讓上述后十三項權利,并獲得相應的報酬。也就是說,對于著作財產(chǎn)權,作者是可以依法自由進行處分并獲利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并未對著作人身權作出相同的規(guī)定。因此對于這四項權利,作者是不得許可他人使用或進行轉讓的。這其中的原因在于,作品不僅僅能像其他財物一樣為作者帶來經(jīng)濟利益,更重要的是,它同時還凝聚了作者的智慧,承載了作者的精神,是作者人格的體現(xiàn)。作者與作品之間的聯(lián)系是基于創(chuàng)作者的身份而存在的,由此而產(chǎn)生的著作人身權是一種基本的、固有的、絕對的、非財產(chǎn)性的權利,是不可剝奪且不可被替代的權利。故而只有作者本人才有權決定是否將作品公之于眾,有權在作品上署名,有權自己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并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我國著作權法正是出于對著作人身權的充分認識、尊重和保障,才作出了這樣的規(guī)定。
從另一個角度講,著作人身權,特別是署名權的行使和保護,不僅關系到作者的權益,也會影響到社會公眾利益。因為作者是誰不僅代表了作品的藝術水平,也往往決定了作品的市場價值。這一點在美術作品上表現(xiàn)得尤其突出,很多人正是基于對某一畫家的推崇才會不惜付出大量時間和金錢去欣賞和收藏其畫作。由此可見,無論是將他人的作品拿來簽上自己的大名,還是允許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所涉及的都不僅僅是署名者與實際作者之間的關系。這種名不副實的情形,勢必會影響到相關公眾的判斷,并對他們的利益造成損害。因此,對于美術作品的作者來說,充分了解并依法行使著作權,是一件既于己有利,又于人有益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