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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要求修改淺談

1905-07-08
申請人將撰寫完成的發(fā)明的申請文件提交到國家知識產權局以后,在該發(fā)明授權或駁回前,申請人可以依照《專利法》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對該發(fā)明的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申請人對申請文件的修改中,以對權利要求的修改為重點。下面結合一個實例,淺談筆者對權利要求修改的一點見解。   一、案例描述 申請人所提交的發(fā)明的申請文件中,獨立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技術方案A,權利要求2是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權利要求2請求保護技術方案B,但是技術方案A與技術方案B是兩個相互獨立的并列的技術方案,因此,實質上權利要求2并不能作為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 當發(fā)明的申請文件的權利要求出現(xiàn)上述缺陷時,一般情況下,常見的一種修改方式為,對技術方案A和技術方案B進行上位,獲得一個能夠涵蓋技術方案A和技術方案B的一個技術方案C,將技術方案C作為新的獨立權利要求,將保護技術方案A的權利要求和保護技術方案B的權利要求,分別作為該新的獨立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 上述修改方式是否被允許呢?筆者在下述內容中主要依據(jù)兩個法條進行詳細闡述,第一,專利法第33條的規(guī)定;第二,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第51條的規(guī)定。   二、依據(jù)專利法第33條的規(guī)定進行闡述 專利法第33條規(guī)定: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因此,在對發(fā)明的申請文件的權利要求進行修改時,修改后的權利要求需要符合專利法第33條的規(guī)定,即修改后的權利要求不能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范圍。 那么,怎么判斷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是否符合專利法第33條的規(guī)定呢?《專利審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八章5.2.1.1中明確說明:“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包括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文字記載的內容和根據(jù)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文字記載的內容以及說明書附圖能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的內容”。也就是說,修改后的權利要求若想滿足專利法第33條的規(guī)定,則需滿足下述兩個條件中的任意一個即可: 第一個條件,修改后的權利要求在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有明確的文字記載; 第二個條件,修改后的權利要求在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雖然沒有明確的文字記載,但是,可以根據(jù)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文字記載的內容以及說明書附圖能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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