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歐盟組織和歐盟成員國商標注冊的互補和轉化
1905-07-09
關鍵字:歐盟組織,歐盟成員國單一注冊,互補,轉化
工作中,常有商標申請人問道:既然歐盟各成員國有獨立的商標注冊組織,那是否注冊了歐盟商標就不能在各成員國申請商標注冊?歐盟注冊商標是否在各個國家分別進行審查?是否在各成員國本國注冊商標在各國受保護效果優(yōu)于歐盟組織注冊商標?
針對該問題,筆者根據(jù)多年的工作經驗總結,聊聊歐盟組織和歐盟成員國注冊的互補和轉化關系。
一般對國際商標注冊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通過歐盟組織注冊商標是在歐洲部分國家獲得商標權保護最經濟的途徑。歐盟,即歐洲聯(lián)盟組織簡稱,目前該聯(lián)盟有28個成員國,分別為: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英國、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塞浦路斯、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托維亞、立陶宛、馬耳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和克羅地亞。
歐盟組織有獨立審核商標申請、確認商標申請人商標專用權的權能。在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時,歐盟組織和各成員國單獨商標注冊審查流程是完全獨立的,沒有任何審查方面的監(jiān)管或其它關聯(lián)關系。相對于馬德里國際商標注冊,瑞士國際局只是起到一個中轉商標申請至各個成員國、即中介的作用,這與歐盟組織的權能是完全不同的,也就是說,就商標來說,歐盟組織是具有商標授權實權的機構,該組織獨立受理商標注冊申請,獨立進行商標審查,并獨立下發(fā)專門的歐盟商標注冊證。
而關于歐盟的28個成員國,除比利時、荷蘭、盧森堡聯(lián)合設立了比荷盧一個聯(lián)合區(qū)域商標注冊組織外,其他各成員國國內均設有本國獨立的知識產權官方機構,能夠接收本國單一注冊申請,單獨審查并下發(fā)本國商標注冊證。
因此,可以向大家確切說明的是,在歐盟整個商標注冊流程中,歐盟組織與各成員國知識產權機構并沒有任何分工配合關系。即使保護范圍有重合,但如果商標申請人在歐盟各成員國已經注冊了單一國家商標,商標權人再次通過歐盟組織注冊商標是完全可以的,反向亦然。
那么,既然歐盟和各成員國獨立受理并授權商標注冊,是否各成員國特殊保護本國商標注冊呢?答案是否定的。事實上來說,只要歐盟組織穩(wěn)定存在,各成員國未退出該聯(lián)盟組織,則通過歐盟注冊獲授權的商標在各成員受保護力度理論上與各國單一注冊完全相同。
盡管各自商標審查、授權確權獨立,不可否認的是,歐盟和各成員國注冊存在著優(yōu)缺勢互補關系。
相對于各成員國單一注冊來說,歐盟注冊有各成員國單一注冊無可比擬的優(yōu)勢,即申請注冊一次,成功授權后,商標即可在28個成員國內同時享受與各國單一注冊等同的保護。該優(yōu)勢使得歐盟組織商標注冊備受國際商標權人青睞,而各成員國單一注冊則相對非熱門選擇。
但單一注冊不受熱捧不代表沒有存在的價值。事實上,歐盟注冊也存在著相對突出的劣勢,即,商標申請注冊后,基于任何一個成員國在先權利均可對歐盟注冊申請?zhí)崞甬愖h。這種缺陷導致了通過歐盟組織注冊商標被異議的風險遠高于各個成員國單一注冊。一旦有第三方基于任一成員國在先權利提起異議,則歐盟商標爭取商標權時間及成本會大幅增漲。在商標未成功注冊前,事實上導致了在28個成員國商標權均同時不被授權。而這一注冊難度相對大的缺陷,可由單一國家商標注冊異議風險相對小的優(yōu)勢來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