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文字在呼叫相同的情況下如何克服在先商標獲得核準注冊
1905-07-10
《商標審查標準》規(guī)定:商標文字讀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下列商標含義、字形或者整體外觀區(qū)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的,不判為近似商標。
一、基本案情
案例一:河南省張弓酒廠于2016年8月26日注冊申請在第33類商品上的第21110921號“張弓好”商標被商標局引證第6550049號“張公好及圖”商標予以駁回,河南省張弓酒廠以商標不近似為由向商評委提交了駁回復審申請。
案例二:翁氏于2016年9月6日以商標近似為由,引證了第6446626號和第8170562號“金大祥”商標對趙建和于2016年6月6日初步審定在第14類商品上的第17377910號“今大祥JINDAXIANG”商標提起了異議申請。
二、決定結果
案例一:經(jīng)商評委審理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文字構成、含義等方面可以有效區(qū)分,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案例二:經(jīng)商標局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文字構成、呼叫和整體外觀等相近,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三、案例分析
結合上述兩件案件和《商標審查標準》的相關規(guī)定來分析在商標讀音相同的情況下,判斷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的主要考量因素為:文字字形、整體外觀、含義、其他的要素。本文主要從上述四個方面進行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