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服務】專利侵權糾紛有哪些解決方式
2018-03-07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fā)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七十九條除專利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的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還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二)發(fā)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fā)明的發(fā)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在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fā)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對于前款第(四)項所列的糾紛,專利權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提出。
第八十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進行業(yè)務指導。
第八十一條當事人請求處理或者調解專利糾紛的,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八十二條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被請求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中止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被請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