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服務】如何辦理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
2018-03-07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后,作為專利權質押合同的登記管理部門,中國專利局于1996年9月19日發(fā)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第八號令,公布了《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已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作為一種擔保方式,專利權質押無疑將對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xiàn),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起到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專利權質押活動的起步階段,尤其是在專利權質押合同的簽訂、登記等實際操作中,將會遇到很多具體問題,為使公眾進一步了解專利權質押合同,使之充分發(fā)揮作用,在此特作以下說明。
1、專利權質押
《擔保法》規(guī)定的擔保方式有五種,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質押分為動產(chǎn)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形式。所謂動產(chǎn)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chǎn)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chǎn)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動產(chǎn)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chǎn)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chǎn)權可以質押。"因此,可以這樣認為,專利權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專利權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專利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專利權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用以質押的專利權為質物。
2、專利權質押合同
按照《擔保法》的規(guī)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chǎn)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出質人與質權人及其代理人均視為質押合同當事人。作為當事人,可以單獨或共同提出專利權質押合同的登記請求。
這里有以下幾點要明確:
專利權質押合同為要式合同,以管理部門準予登記為生效條件,而不是象動產(chǎn)質押以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為條件,也不同于其他條款的權利質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