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申請注冊的主體
既然商標是連結消費者與經營者最重要的媒介,那么商標的使用和注冊主體就應該是市場經營者。從《商標法》第4條的規(guī)定來看,申請注冊商標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些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需要在相應的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就可以申請注冊商標。
根據商標局發(fā)布的《商標注冊申請常見問題指南》,我國自然人在申請注冊商標時,必須提供其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也就是說,我國商標體制下能夠申請注冊商標的應該是參與市場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民法通則》意義上的自然人并不當然能夠申請注冊商標。值得注意的是,外國自然人在我國大陸地區(qū)申請注冊商標,則無需提供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的相應材料,但必須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在2017年3月份之前,自然人名義申請注冊商標會受到商品服務類別的限制,限制依據在于商標局2007年2月出臺的“自然人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注意事項”,該規(guī)則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部分自然人搶注或者囤積商標,在該規(guī)則的要求下,自然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商品和服務范圍,應以其在營業(yè)執(zhí)照或有關登記文件經營范圍為限。目前商標局已經取消這一限制,也即是說,現在自然人申請注冊商標只需要提供身份證和個體戶執(zhí)照即可跨類別申請注冊商標。
在上述三種主體中,法人是商標申請注冊數量最多的一種。根據《民法總則》的規(guī)定,法人可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只有參與市場經營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才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主體,法人的代表處、辦事處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則不能成為商標申請注冊主體。一些特殊的法人主體在申請注冊商標時應注意按要求提供相應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比如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yè)單位應提供“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而社會團體則應提供“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學校要申請注冊商標可以提供“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或“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而不能使用“辦學許可證”。
一標多類
現行《商標法》對一標多類作出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根據該規(guī)定,采取一標多類方式申請注冊商標時,商標申請注冊主體只需準備一份申請材料就可以在多個類別甚至全部45個類別申請注冊同一商標,而所申報的類別只有一個商標號,所對應的官方文件也只有一份,在后期,商標申請注冊主體想要辦理變更、轉讓、續(xù)展等業(yè)務也可用一份書件就一并辦理,這樣的變化確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簡化業(yè)務流程。但需要注意的是,盡管一標多類的商標在業(yè)務辦理時只需要提交一份材料,但官費仍需按類別分別支付,這與之前的一標一類費用標準是完全一致的。
《商標法》為一標多類做出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但《商標法實施條例》對于一標多類申請可能引發(fā)的后續(xù)問題并未有進一步明確。其中僅有第22條規(guī)定的“分割制度”意在與一標多類相配套,該條款明確“商標局對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駁回的,申請人可以將該申請中初步審定的部分申請分割成另一件申請,……商標局收到分割申請后,應當將原申請分割為兩件,對分割出來的初步審定申請生成新的申請?zhí)?,并予以公告?!睉撜f,上述規(guī)定為采取一標多類方式申請注冊的商標在遇到部分駁回時提供了有效的解決方案,也確實為商標申請人提供了便利,申請人可以通過分割申請使部分類別或者部分商品率先初審公告,而不受其他被駁回類別或者商品進行駁回復審的影響。但問題也正好出在這里,一標多類的弊端全部都源自上述“分割制度”。
從上述規(guī)定來看,商標分割申請只能在申請商標被部分駁回時進行。商標局在2014年8月公布的“關于商標注冊申請分割業(yè)務說明及申請注意事項的公告”中進一步印證了此點——“每件注冊申請只限分割一次,且僅適用于商標局對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務上予以駁回程序中,其他程序均不予分割”。由此可見,一標多類的商標除了在部分駁回時能夠申請分割外,其余任何情況下都無法進行分割申請,這無疑為其他諸多程序制造了巨大的障礙——比如針對一標多類的商標,要辦理其中一個或者幾個類別的轉讓時,現行商標體制沒有相應的辦理措施,商標權利人只能將該一標多類的商標整體辦理轉讓。這些障礙不只會出現在商標轉讓程序中,在商標續(xù)展、商標注銷、商標質押登記、商標變更等諸多商標業(yè)務程序中都會出現,而這無疑是一標多類方式申請商標最嚴重的弊端。
對商標申請主體來說,除了能夠在業(yè)務辦理時少準備材料,并能夠以此為條件要求代理機構減少一定的代理費之外,一標多類似乎并沒有其他什么好處。在一標多類沒有進一步調整和完善之前,為了便于商標在核準注冊后的靈活管理與處置,筆者仍建議經營者最好采取傳統(tǒng)的一標一類進行商標申請注冊。
商標申請注冊的形式審查
商標申請主體在對商標申請注冊的風險進行評估后,以此為基礎選擇好商標申請注冊的標樣及商品項目,即可自主或者委托代理機構將商標申請注冊書件遞交至商標局,該件商標的申請注冊則由商標審查協(xié)作中心進行形式審查。
形式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商標申請主體的資格是否符合規(guī)定,申請書填寫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商標圖樣的規(guī)格、清晰度是否符合要求,商標服務項目填寫是否正確、規(guī)范和具體,商標申請注冊的官費是否繳納,應附的證件、說明是否完備等等。
就目前的審查進度,商標申請注冊主體將會在3個月左右收到形式審查的結果。根據形式審查的不同結果,商標申請注冊主體會收到三種官文——《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商標注冊申請補正通知書》與《商標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渡虡俗陨暾埵芾硗ㄖ獣反碇虡俗陨暾埖氖掷m(xù)齊備且規(guī)范,費用已繳納,商標局予以正式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該商標將排隊進行下一步實質審查階段。《商標注冊申請補正通知書》代表著申請手續(xù)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guī)定,但需要進行補充改正或者提交文件,這時商標申請注冊主體應在30天內按商標局要求進行補正并交回商標局,只要在限定時間內補正完畢,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可以保留;常見的商標注冊申請補正原因包括所申報的商品服務項目名稱不規(guī)范、商標圖樣可識別但不夠清晰、商標是改造字或不常見字體等?!渡虡俗陨暾埐挥枋芾硗ㄖ獣肥侵干虡俗陨暾埖氖掷m(xù)不齊備、申請文件不規(guī)范或未繳納費用,在這種情況下商標局將書面通知商標申請注冊主體并說明具體的理由,在收到《商標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之后,商標申請注冊主體若不服則可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若未申請行政復議、未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未成功的,該件商標申請注冊將視為無效。
形式審查還有一個很重要的目的就在于確定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8條的規(guī)定,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這個日期對商標申請注冊主體而言尤為重要。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信息顯示,2016年我國商標注冊申請量達369.1萬件,除去115天的法定節(jié)假日,商標局在2016年期間每天收到的商標申請注冊量高達1.5萬件。因此,對已經確定要申請注冊商標的經營者而言,每早一天提交申請注冊的手續(xù)就意味著排除了1.5萬件的商標近似風險。
商標申請注冊的實質審查
在順利地經過形式審查后,商標注冊申請將進入最關鍵的實質審查階段。實質審查主要包括對商標申請不能注冊的絕對理由、相同理由以及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與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審查。
根據《商標法》第28條的規(guī)定,商標局應當在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9個月內審查完畢,這里的審查完畢即指應作出實質審查結果。根據實質審查的不同結果,商標申請注冊主體會收到三種官文——《商標注冊申請初步審定公告通知書》、《商標注冊申請審查意見書》或者《商標駁回通知書》。
《商標注冊申請初步審定公告通知書》是指商標局經實質審查后認為,該件申請注冊的商標符合《商標法》規(guī)定,即將對該商標授予專用權,但為了保障商標局審查的全面性、合理性,讓社會公眾對商標局的審查工作進行有效監(jiān)督,便將該件商標予以初審公告3個月,在3個月初審公告期內,任何主體認為該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絕對理由或者第十一條相對理由的,均可提出異議申請,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該商標侵犯其在先商標權或者權益的,亦可提出異議申請。若3個月初審公告期內無人提出異議或者經商標局審理異議理由不成立的,該件商標則正式核準注冊。
《商標注冊申請審查意見書》是指經過實質審查后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這種情況要求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15日內作出說明或者修正。在實踐中大多數聲音商標和顏色組合商標,都會遇到商標局下發(fā)的《商標注冊申請審查意見書》要求提供實際使用該申請商標的證據材料。
《商標駁回通知書》是指商標局經審查后認為:申請注冊的商標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如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絕對理由或者第十一條相對理由,抑或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已注冊或初審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局將會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在全部商品或者部分商品上予以駁回。針對商標局駁回的情況,商標申請注冊主體可在收到駁回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并在復審中通過理由闡述和證據材料進一步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該商標的再判斷。由于商標評審委員會在駁回復審階段的審查場景與商標局在申請注冊階段存在著較大的不同,因此有不少商標雖然在商標局階段駁回,但仍能通過駁回復審取得初審。另外需要提示的是,如果商標局僅針對部分商品駁回的,商標申請注冊主體可將該申請中初步審定的部分申請分割成另一件商標,分割后的申請保留原申請日期,可先予初審公告,這樣不至于因駁回復審影響該商標在通過的商品上也被擱置初審。
商標注冊證與注冊證明
商標在順利地經過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和初審公告之后,將進入注冊公告階段。進入注冊公告的商標,意味著該商標將核準注冊,由商標局頒發(fā)注冊證。商標專用權的有限期限從初審公告滿三個月后的核準注冊之日起開始計算,這個時間將是計算商標續(xù)展、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未使用撤銷等事項的起點。
需要注意的是,商標進行注冊公告并不一定代表著商標將一定獲準注冊。前面已介紹任何商標在實質審查通過后均會進入3個月的初審公告期,如果某件商標在3個月初審公告期的最后幾天被他人提出異議申請,而異議人是通過郵寄方式遞交異議申請材料的,商標局在收到異議申請材料時可能已經是一周以后,而這時該件商標實際上已經由計算機自動排版進行了注冊公告,因此就會出現該件商標注冊公告無效的情況。所以,對商標申請注冊主體來說,只有收到《商標注冊證》才是確定商標已經注冊成功最有效的憑證。
《商標注冊證》是商標局發(fā)給商標注冊人的有關其商標注冊的法律文件,上面記載著注冊人名義、核定使用商品和類別、注冊的有效期限等內容,是商標注冊人主張商標權利時最直接有效的法律憑證。
但是,《商標注冊證》畢竟只有一份,而經營者在很多場合都需要證明商標的專用權。比如一些知名品牌在全國各地可能同時展開注冊商標的維權工作,而這些維權工作都需要證明擁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如果將一份商標注冊證在全國各地寄來寄去,不但遺失的風險較大,同時也不方便管理。因此,商標局特別為商標權利人提供了開具《商標注冊證明》的便利,注冊商標權利人如果需要在不同場合證明其商標專用權,則可以向商標局申請出具多份《商標注冊證明》以便在實務工作中使用。2017年初,商標局為簡化該業(yè)務的申請流程及辦理周期,規(guī)定了商標權人需要開具《商標注冊證明》的,可由申請人提供商標注冊人身份證明文件和商標注冊號即可在商標注冊大廳直接辦理,而且立等可取。同時申請人還可通過郵寄辦理《商標注冊證明》的開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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