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神奇”案件引發(fā)的分案申請思考
1905-07-09
摘要:
審查指南并未明確基于審查意見或者分案通知而進行的二次分案,不受普通分案期限限制之后是否還會受到其他期限限制,從目前流行的“法無禁止即可為”的觀點而言,則二次分案將不受期限限制。但筆者認為不受期限限制應當是違背了立法原意。
近日微信朋友圈分享了一篇文章,“超過20年,專利才授權!英特爾分案策略,大開眼界”。筆者仔細閱讀了該文章,主要在論及一篇中國專利文獻CN102841776B,該專利文獻為一分案申請,實際上是一件二次分案申請。
基本信息為:母案申請日1995.12.01-一次分案申請遞交日2002.7.10-一次分案授權日2008.8.20-二次分案申請遞交日2012.5.14-二次分案申請授權日2016.6.29。
也就是說,二次分案遞交日距離母案申請日17年,而授權日則相隔20年。
而我們來重新回顧下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5.1.1關于分案申請的時限規(guī)定:
“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申請人最遲應當在收到專利局對原申請作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期限(即辦理登記手續(xù)的期限)屆滿之前提出分案申請。上述期限屆滿后,或者原申請已被駁回,或者原申請已撤回,或者原申請被視為撤回且未被恢復權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請。
對于已提出過分案申請,申請人需要針對該分案申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仍應當根據(jù)原申請審核?!?常規(guī)來說,母案只要未“死”(包括處于復審期、復審駁回后處于行政訴訟期),就可以分案;也就是上篇文章中所述的母案應當處于“pending”狀態(tài)。
之所以認為上述專利案件較為神奇,可能源于多數(shù)人對于分案申請?zhí)岢龅臅r間限制比較模糊,而這種超過母案申請近20年依然能夠進行分案申請的時限也遠遠超過了我們的常規(guī)理解。
但實際上,分案申請并非母案必須處于“pending”狀態(tài),審查指南有但書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