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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服務】認定商標侵權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2018-05-28
  一、什么是商標侵權行為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違反法律規(guī)定從事各種使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受到損害的行為。商標專用權又稱商標權,是指法律賦予商標權人對其商標進行支配的權利,包括使用權、禁止權和處分權。就注冊商標而言,使用權和處分權都要求商標權人或商標權受讓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核準注冊的商標;但禁止權的范圍卻不限于此,商標權人可以禁止他人未經允許在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我國《商標法》第3條規(guī)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我國《民法通則》第96條規(guī)定,“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由此可見,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并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侵害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都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二、如何認定商標侵權行為   一般地,構成侵權行為必須具備四個要件:一是有違法行為存在;二是有損害事實發(fā)生;三是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四是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商標侵權行為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因此,認定商標侵權行為無疑要考慮上述四個基本要件。同時,還應充分注意到商標侵權行為自身的特殊性。   (一)有違法行為存在   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即發(fā)生了行為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了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妨礙商標注冊人行使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商標違法行為的存在是侵權行為構成的前提條件。   (二)有損害事實發(fā)生   損害事實在商標侵權行為中是一個具有特殊性的條件。至于損害事實,可以是物質損害,也可以是非物質損害。物質損害是造成商標注冊人在經濟利益上的減少、消滅。非物質損害是因侵犯商標專用權而致使權利人的商品信譽、企業(yè)形象被損毀、貶低。非物質的損害是無形的,并且當時是無法計算的,但終歸導致權利人財產利益的減損。在實踐中,對物質損害的認定應由被侵權人舉證,而對于非物質損害的認定,舉證卻是非常難的,因此無需被侵權人舉證。只要有違法行為的存在,便認定為有非物質損害,被侵權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   (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損害事實不同,形成的因果關系也不同。侵犯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則違反行為與損害事實形成因果關系。例如某種假冒名牌的酒,質量很差,消費者飲用后,會誤認為某種名牌酒的質量下降了。這就是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如果損害事實的發(fā)生是因為其他原因所致,則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四)行為人的主觀過錯   新《商標法》將原法第38條第(2)項“銷售明知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明知”刪除,即取消了認定此行為侵權的主觀構成要件,確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無論侵權人主觀上故意或過失,都應承擔法律責任。   三、商標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   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以及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商標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如下: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這是現實中存在的最普遍,也是最典型的直接侵犯商標權人的禁止權的行為,這類行為可細分為四種情況:   ①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此為假冒商標行為;②在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③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④在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如上述目前銷售侵犯商標權的行為的構成不再要求銷售商在主觀上有過錯(故意或過失)才成立。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制造、銷售商標標識本身并不是使用商標的行為,但為侵權行為的最終完成提供方便或幫助,因此在法律上有人將其稱為間接侵權。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人市場的;本項規(guī)定的行為在學術界上也被稱為‘“反向假冒”?!皸魅~”訴“鱷魚”案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1994年北京百盛商業(yè)中心在其出售的新加坡‘’鱷魚”牌服裝的專柜上,將其購人的北京服裝廠制作的“楓葉”牌服裝撕去“楓葉”注冊商標,換上“鱷魚”商標,以高出原“楓葉”服裝數倍的價格出售,曾引起廣泛的關注,由于當時我國《商標法》沒有將這種行為確定為商標侵權行為,由此引發(fā)了一場(5)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演使用,誤導公眾的;本項和第6項是《商標法實施條例》對《商標法》第52條第(5)項,“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的具體列舉。本項與典型的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不同。本項規(guī)定的行為不是將他人的注冊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使用,而是作為自己的商品名稱或商品裝演使用。   (6)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本項規(guī)定的行為與第3項的行為一樣,都沒有直接因使用而侵權,但這種行為與使用他人商標的行為一起在客觀上造成了侵犯商標權的后果??梢哉f,本項和第3項規(guī)定的行為可以分別與使用行為一起構成共同侵犯商標權的行為。   (7)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本項與下面兩項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內容。   (8)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9)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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