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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服務】公民、法人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裁決,是否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2016-12-28
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裁決,是指行政機關作為第三方,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解決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的活動。與行政調解相比,行政裁決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的法律效力又不及仲裁,對行政裁決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對行政裁決是否可申請復議,理論界有不同看法,贊成可以申請復議的認為,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的處理行為,體現(xiàn)了行政機關的意志,具有法律效力,屬于行政決定的一種,應當允許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請復議。認為對行政裁決不能申請復議的理由是,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處理決定沒有最終的法律效力,民事糾紛最終需要由法院作出裁決,如果允許對行政裁決進行復議,可能會拖延民事糾紛的解決。因此,行政復議法把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裁決排除在申請復議的范圍之外。 根據現(xiàn)行的法律規(guī)定,行政裁決包括: 1.有關專利權的民事糾紛。有關專利權的民事糾紛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專利侵權糾紛,就是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實施其專利。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當事人對專利機關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另一種是專利權的使用費糾紛。根據專利法的規(guī)定,對不履行專利法規(guī)定義務的專利權人由國家強制許可他人使用。根據該法第五十四條、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商定;雙方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由專利局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專利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有關商標權的民事糾紛。商標權是一種具有財產性質的工業(yè)產權,商標權是商標所有人的專有權,根據商標法的規(guī)定,非經商標所有人的許可,不得擅自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得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有上述情形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此外,藥品管理法、郵政法等也規(guī)定了行政機關對侵權糾紛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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