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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清楚您說的“專利費”是指什么費用,因為專利申請過程中有好多種費用需要繳納。一般情況下“專利費”是指專利的年費,即:專利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后,到專利保護期截止日期間,每年需要繳納的費用。申請專利,一般是為了獲得“專利權”,而專利權是一種獨占權,就是,國家賦予專利權人的一種“獨占權”,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他人使用其專利技術、專利權人有權向使用其專利技術的人索要經(jīng)濟賠償、專利權人有權采用與其他人簽署實施許可合同的方式允許其他人使用其專利技術、進而獲得一定的使用費、專利權人可以將其專利技術進行買賣進而獲得一定的經(jīng)濟回報,但擁有上述權利的前提是:專利權人將其專利技術公布于眾,具體方式就是國家知識產權局會對授權的專利文獻在網(wǎng)上公告。用專利法的語言,上述內容就是“以公告換區(qū)一定時間內的保護”。但是,這些權利都是對專利權人有利的,專利權人想要擁有這些權利,需要給國家交一定的費用,就是“年費”,進而保證在專利權人要使用上述權利的過程中,國家按照相應的法律維護專利權人的權利。如果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之后的某年,認為這個技術不先進了、不想保護了,就可以不再交年費,則也意味著,專利權人放棄了上述所有的權利,所有人均可以根據(jù)其公布的專利文獻、無償使用其專利技術。專利年費的設計,也是充分考慮到專利權人的收益問題,前三年的費用比較低,然后第4-6年會稍高一些,再往后還會提高,目的就是專利權人在授權之后的幾年收益不會很多,因此收取的年費比較少,隨著授權時間的延長,其獲得的收益應當越來越多,因此為了維護其專利權所付出的也應當越來越多,因此年費要增加。我想,如果專利權人連專利的“年費”都繳納不起、或認為是經(jīng)濟負擔,則證明這個專利權人沒有充分利用其所擁有的專利權獲得經(jīng)濟效益,這是不符合專利法立法本意的,該種情況,專利權人沒有必要繼續(xù)繳納年費,應當讓專利技術進入公眾領域,讓公眾去使用專利技術,進而促進社會的技術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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