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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于2016年06月01日頒布了工業(yè)產權法修訂案,該修訂案最奪人眼球的地方就在于引入了商標異議制度,打破了以前商標權利人在發(fā)現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商標后只能苦等商標注冊后才能采取維權措施的局面,為商標權利人在墨西哥維護自身權益提供了另一種有效的法律途徑。筆者將在本文中對該制度進行解讀。
在此之前,墨西哥是全世界極少數無商標異議制度的國家之一,針對尚未正式核準注冊的商標,商標法并未明確規(guī)定反對其注冊的程序,實踐中商標權利人僅可考慮向商標局提出反對其注冊的“第三方意見”供審查員參考。然而,由于墨西哥商標法對“第三方意見”程序并未作出明文規(guī)定,該意見最終能否被采納完全取決于審查員的自由裁量權。
相比之下,引入商標異議制度后,商標權利人在發(fā)現可能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商標后可以依法提出商標異議申請。
1. 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后,商標局將自申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商標申請予以公告(“申請公告”);
2. 任何人可自商標“申請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異議申請;
3. 若商標在公告期間被提出異議,商標局將在“申請公告”結束后十個工作日內對被異議商標予以公告(“異議公告”);
4. 商標注冊申請人可自“異議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提交異議答辯;
5. 審查員綜合考量雙方提交的異議材料以及商標注冊的絕對理由和相對理由后作出是否核準注冊的決定;
6. 商標局通知異議人關于商標核準注冊的決定或駁回注冊的決定,但不會單獨下發(fā)關于異議結果的決定。
經過前四步后,通常大家認為接下來商標局會暫停商標注冊的后續(xù)程序并對雙方提交的異議材料進行審查。出乎大家意料的是,依照墨西哥商標注冊程序,商標局并不會暫停商標注冊的后續(xù)程序,而是會對商標注冊申請進行實質審查。接下來大家會想,既然商標局沒有對異議申請作出審查,那么異議程序的意義何在呢?其實,前期雙方提交的異議材料只是作為商標注冊審查內容的一部分,為審查員能夠盡量作出公正的審查結果提供信息參考。審查員在作出是否核準商標注冊的決定時既要考慮前期雙方提交的異議材料,同時也要審查商標注冊的絕對理由和相對理由,綜合考量后再作出是否核準注冊的決定。因此,審查員既可基于商標注冊的絕對理由和相對理由作出不予注冊的決定,也可以基于異議申請中的理由作出不予注冊的決定。
在異議啟動主體方面,任何人認為申請商標有違商標法規(guī)定的,都可以援引相關條款提出異議申請。與國內的商標異議主體相比,國內新商標法根據異議的理由對可以提出異議的主體作了區(qū)別,將以侵犯在先權利為由提出異議的主體限定為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是考慮到這樣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杜絕大量惡意異議的行為。墨西哥商標法沒有限制異議人主體資格,難道就不怕大量惡意異議的問題產生嗎?首先,正如前文所講,異議申請的文件在審查員審查過程中只是起到信息參考的作用,若審查員認為異議理由不合理,可以不予考慮。其次,雖然任何人可對申請商標提出異議申請,但是商標局并不會暫停商標注冊的后續(xù)程序,因此異議申請并不會拖延商標申請注冊的時間。鑒于此,將商標異議人規(guī)定為任何人也無妨。
商標搶注的情況在墨西哥較為猖獗,在此之前,若商標權利人發(fā)現商標在墨西哥被搶注后,依照法律程序只能等商標注冊后提出撤銷或無效宣告。墨西哥官方也深知異議制度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商標蟑螂”的瘋狂搶注行為,因此異議制度的設立就顯得尤為必要和重要,這為商標權利人提供了一種更加及時、便捷、經濟的救濟途徑,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惡意搶注的局面,可謂大旱逢甘霖。相信隨著整個法律環(huán)境的改善,對“商標蟑螂”來說,商標搶注將不再是一門低投入高回報的生意,高昂的“投資風險”將會使他們的搶注熱情有所降低。
從國家層面來看,墨西哥是眾多國際公約的締約方,國際公約中要求各締約方對異議制度有相應的規(guī)定,因此,設立異議制度也是墨西哥履行國際公約和遵守國際慣例的表現。
總的來說,墨西哥商標異議制度的實施將能夠更加有利于保護商標權利人,更加有利于建立公平有序的商標注冊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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