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服務】商標可以許可給他人使用嗎?
2016-02-28
商標的使用既可以是商標所有人的自行使用,也可以是商標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被許可使用。商標法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自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到商標局備案。
企業(yè)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通常是以訂立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即發(fā)放許可證。在使用許可關系中,商標權人或授權使用商標的人為許可人,另一方為被許可人。實際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的是獨立的許可協(xié)議,也有相當一些是包含在其他合同中的商標使用許可條款,如附隨于技術轉讓、特許經營等合同的商標使用規(guī)定。簽訂商標使用協(xié)議時企業(yè)可考慮從下述三種類型中選擇其中之一:
普通許可
即“薄利多銷”的形式,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guī)定的地域范圍內使用合同項下的注冊商標。同時,許可人保留自己在該地區(qū)內使用該注冊商標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
排他許可
即商標權人和被許可人使用的并行,在此種情況下,除許可人給予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外,被許可人還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權利。即許可人不得把同一許可再給予任何第三人,但許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注冊商標的權利。排他許可僅僅是排除第三方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
獨占許可
即可對抗商標所有人的獨家使用,在規(guī)定地域范圍內,被許可人對授權使用的注冊商標享有獨占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將同一商標許可給第三人,許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獨占許可的使用費比其他許可證要高得多,所以只有當被許可人從產品競爭的市場效果考慮,認為自己確有必要在一定區(qū)域內獨占使用該商標才會要求得到這種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