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服務】專利權的權利用盡有哪些原則?
2016-06-21
所謂專利權的權利用盡,是指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任何人再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專利產品的,不視為專利權。
規(guī)定專利權利權用盡原則的理由是:
(1)專利權人通過實施其專利,包括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而從中獲取了利益,其權利已經實現(xiàn);
(2)如果在該產品被合法制造、進口并予以售出以后,專利權人仍可以對該產品享有權利的,不利于專利產品的流通和利用。
(3)從操作上講,在實踐中對于已經售出的專利產品進行控制也是很困難的。
值得注意的是,專利法規(guī)定的"權利用盡"僅限于專利產品和依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而不涉及專利方法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