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服務】涉嫌使用他人商標犯罪的客體
2016-02-28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罪共三種: 1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為: 1)該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個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情節(jié)達到犯罪標準的即構成本罪。 2)該罪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3)該罪主觀方面為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4)該罪的客觀方面為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標行為,且情節(jié)嚴重。 2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 一 )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商標專用權是商標權人依法對自己已注冊商標的專有使用權,它構成我國商標管理制度的主要內(nèi)容。我國商標法明確指出要保護商標專用權。對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有的表現(xiàn)為生產(chǎn)或制造假冒商標,有的表現(xiàn)為銷售假冒商標,在實際生產(chǎn)中,較多的是銷售明知是假冒商標的商品,這些都無一例外地侵害了注冊商標的專用權,而且銷售明知是假冒商標的商品,在客觀上使得大量的偽、劣、次產(chǎn)品投入市場,對名優(yōu)產(chǎn)品及其他同類產(chǎn)品造成沖擊,造成消費者難辨真?zhèn)?、上當受騙,嚴重的還會給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脅,嚴重地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雖然自己本身并沒有生產(chǎn)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但其行為使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直接流向消費者,危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同時在經(jīng)濟上支持了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心理上得到強化,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 38 條明確規(guī)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之一。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這種商品多屬偽、劣、次甚至有害物品。所謂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即必須是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商品。如果故意銷售的商品是假冒非注冊商標偽商品,或者與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展于同一種,就不能構成故意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 二 )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非法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銷售,是指以采購、推銷、出售或兜售等方法將商品出賣給他人的行為,包括批發(fā)和零售、請人代銷、委托銷售等多種形式。無論行為人采取哪一種形式,只要銷售金額數(shù)額達到較大,即構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這里所銷售的商品不應是自己生產(chǎn)、制造或加工的商品。倘若銷售的不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如是沒有商標的商品,或者雖有商標但不是注冊商標的商品,或者雖有注冊商標但不是他人而是自己的注冊商標的商品,或者雖有他人注冊商標但不是使用在與該商品相同的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的商品等,則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在自己的商品上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之后又加以出售,構成犯罪的,則分別觸犯了兩個罪名,兩者之間具有吸收關系,應擇一重罪從重處罰。但從二者的法定刑來看,兩者處罰相同,難以說出誰輕誰重。考慮到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是其假冒商標行為的后續(xù)及延伸,因此,對假冒商標后又加以出售的,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為宜,處罰則應從重,不能數(shù)罪并罰。如果與假冒注冊商標的犯罪分子事先通謀,事后對假冒商標的商品代為銷售的,也應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論處,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共犯。 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的銷售金額數(shù)額必須達到較大,才構成犯罪。雖有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但銷售金額不屬于數(shù)大,不構成本罪。所謂銷售金額,是指銷售者出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沒有扣除成本、稅收等的所有違法收入。它既不同于違法所得,后者是扣除成本的實際獲利數(shù)額,也不等同于經(jīng)營數(shù)額,行為人將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完全賣出,銷售金額就是經(jīng)營數(shù)額。如果沒有賣出就被查獲,這里則只有經(jīng)營數(shù)額而無銷售金額。沒有銷售金額或者雖有銷售金額但數(shù)額不大,一般不能以犯罪論處,但這并非絕對不能按犯罪處理。如果犯罪情節(jié)惡劣,如屢教不改,或者一旦出售銷售金額將特別巨大,危害嚴重的,則應以本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應指出,已經(jīng)銷出,但購買人因種種原因還未付給銷售金額,則不是沒有銷售金額,對之,構成犯罪,應是既遂,而非未遂。 ( 三 )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構成本罪的主體。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為人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故意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就可構成。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 四 )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xiàn)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故意銷售給他人。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對“明知”的范圍不能要求過于狹窄,“明知”并不等于“確知”,只要行為人應該知道所銷售商品是假貨即可。這是由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流通是處于非法狀態(tài),經(jīng)營者在交易時往往是心領神會,無須挑明,另外還可避免有些不法分子借口不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逃避法律制裁。司法實踐中認定“明知”的標準主要是, (1) 有證據(jù)證明行為人曾被告知銷售的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2) 銷售商品的進價和質(zhì)量明顯低于市場上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商品的進價和質(zhì)量; (3) 根據(jù)行為人本人的經(jīng)驗和知識,能夠知道自已銷售的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3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犯罪構成 ?。ㄒ唬┛腕w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注冊商標標識。所謂商標標識,是指附有商標圖樣、商標注冊標記、“注冊商標”字樣、注冊商標標志、核準注冊的名稱等的物質(zhì)載體,如商標紙、商標片、商標織帶等。它是表明注冊商標的商品顯著特征的識別標志,包括: (1) 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裝、說明書以及其他附著物上所標明的“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注冊商標標識以及注冊標記; (2) 在商品或者包裝物上印制的注冊商標圖形,即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圖形及其組合圖樣; (3) 經(jīng)商標局核準注冊或能起到商標作用的商品特定名稱及外觀裝磺部分。商標超過有效期限或因其他原因而被注銷,其標識就不能構成本罪之對象。成為本罪犯罪對象的必須是他人的商標標識,如果是自己的商標標識,就根本談不上偽造或擅自制造。 ?。ǘ┛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反商標管理法規(guī),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情節(jié)嚴重之行為。 所謂偽造,是指無權制作他人注冊商標,即未經(jīng)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而獲得指定印制商標單位的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合法許可、委托或授權,私自仿照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式樣、文字、圖形及組合、形態(tài)、色彩、質(zhì)地、特征及制作技術等制作與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相同的商標標識,或者非商標所有權人,委托他人包括有權印制商標的單位或個人為自己非法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所謂擅自制造,是指依法經(jīng)過批準有權印制商標的單位及個人,未經(jīng)商標所有權人委托,制造與其注冊商標標識相同的商標標識,或者雖受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委托授權,但違反委托合同的規(guī)定,任意超量印制商標標識的行為。偽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標標識,包括印刷、印染、制版、刻字、曬蝕、印鐵、鑄模、沖壓、燙版、貼花等各種工藝活動。所謂銷售,是指出售、兜售或者轉(zhuǎn)手倒賣偽造的或者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其中包括擅自出售帶有他人注冊商標的廢次標識之行為。對于銷售行為,只有銷售屬于偽造或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才可能構成本罪。如果銷售的不是偽造的或擅自制造的,如銷售自己的商標標識或者他人真實的注冊商標標識,就不構成本罪。 偽造、擅自制造、銷售的行為必須是違反商標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如果沒有違反商標管理法規(guī),即使有偽造、擅自制造銷售的行為,辦不能以本罪論處。如偽造、擅自制造的是未經(jīng)注冊的商標標識或雖經(jīng)注冊但已超過有效期限的商標標識,就不構成本罪。 違反商標管理法規(guī),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必須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如果僅是只有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非法銷售等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jié)嚴重之程度,亦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jié)嚴重,是指銷售金額數(shù)額較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 1993 年 12 月 1 日《關于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主要商標標識,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 1 萬元以上的。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在 2 萬件 ( 套 ) 以上的?;蛘唠m未達到上述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視為情節(jié)嚴重,應予立案:因假冒他人注冊商標,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利用他人已經(jīng)注冊的人用藥品商標的;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假冒商標商品或者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冊的商標標識的;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國際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