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服務】小米為什么總被告專利侵權
2016-06-21
一、全面覆蓋原則
全面覆蓋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個最基本原則,也是首要原則。
全面覆蓋,是指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將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的必要技術特征全部再現(xiàn),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一一對應并且相同。全面覆蓋原則,即全部技術特征覆蓋原則或字面侵權原則。如果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征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則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即,若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覆蓋了被侵權專利技術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的,就可以確定侵權成立,侵權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反之,若被控侵權物的必要技術特征并沒有完全覆蓋被侵權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即被控侵權物的必要技術特征與專利技術特征相比缺少一個或一個以上,則侵權不成立。
在下述幾種情況下,視為被控侵權物全面覆蓋了專利的權利要求。
1.字面侵權。即從字面上分析比較就可以認定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征與專利的必要特征相同,連技術特征的文字表述均相同。2.專利權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侵權物公開的結構屬于上位概念中的具體概念,此種情況下適用全面覆蓋原則,被控侵權物侵權。
3.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征多于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也就是說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相比,不僅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還增加了特征,此種情況仍屬侵權,因為適用全面覆蓋原則就是只要被控侵權物具備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就算侵權,而不問被控侵權物是否比權利要求的多。
在實踐中,公眾可能對此有一些不理解,覺得被控侵權物的特征多于權利要求,而且性能可能還要優(yōu)于專利產品,為什么還要算做侵權呢?這是因為專利保護的是智力成果,在后的產品如果是在專利產品的基礎上進行了改進,盡管可能性能要優(yōu)于專利產品,但是由于使用了他人的專利,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必須獲得他人的許可,否則就是侵權行為。
如果被控侵權物中的技術特征比專利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必要技術特征,則不構成侵權。因為權利要求中必要技術特征所組成的技術方案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所以只有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均被利用才構成侵權。比如:獨立權利要求中實現(xiàn)一個方案需要A、B、C、D四個裝置或步驟組成,被控侵權方案僅僅利用A、B、C三個裝置或步驟組成,則表明被控侵權方案利用了較少的技術特征實現(xiàn)了專利技術的目的和效果,這是一種技術的創(chuàng)新,比專利技術更先進,顯然不能被視為侵權。
由于專利侵權手段的復雜性和隱秘性越來越高,就我國法院目前的實踐來說,僅僅應用全面覆蓋原則認定被控侵權物侵權的案例也越來越少。因此,當適用全面覆蓋原則判定被控侵權物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情況下,應當繼續(xù)適用等同原則進行侵權判定。
二、等同原則
“等同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法院在判定專利侵權時適用最多的一個原則。它是指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中有一個或者一個以上技術特征經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特征相比,從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經過分析可以認定兩者是相等同的技術特征。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1853年的威南訴丹麥德一案是美國最早使用等同原則判定專利侵權的案例之一。威南設計了一種呈圓錐形的,可以平均分配壓力的車廂,該車廂獲得了專利。丹麥德也設計了一種車廂,該車廂的車廂上部呈八角形,下部為到金字塔形。威南訴丹麥德專利侵權。一審法院認為,威南的專利權利要求規(guī)定車廂為圓錐形,丹麥德設計的車廂不是圓錐形,所以侵權不成立。美國最高院認為,專利權人不可能造出一個絕對的圓錐體;如果被告的車廂的形狀已經與圓錐體足夠接近,它的功能和效果和專利基本一樣,法院應該判定專利侵權成立。鑒于這個案子的特殊情況,法院應采取特別措施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這種特別措施后來被稱為等同原則。
等同原則在我國專利侵權訴訟實踐中早已被應用,但直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才在《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2001)法釋字第21號]中第一次對等同原則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該規(guī)定第十七條:“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所稱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痹摋l明確規(guī)定將專利侵權所適用的保護范圍不僅包括覆蓋專利權利要求書中所記載的技術特征,還擴展到與權利要求書中所記載的技術特征等同的技術特征,即等同特征。“等同特征”又稱等同物,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xiàn)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聯(lián)想到的特征。
被控侵權物中,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技術特征,是專利權利要求中相應技術特征的等同特征:
1.被控侵權物中的技術特征與專利權利要求中的相應技術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xiàn)基本相同的功能,產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
2.對該專利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說,通過閱讀專利權利要求和說明書,無需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聯(lián)想到的技術特征。
同時,在適用本原則時還應當注意以下的幾點:
1.等同物代替包括對專利權利要求中區(qū)別技術特征的替換,也包括對專利權利要求中前序部分技術特征的替換。因為它們都是為完成發(fā)明目的而必不可少的技術特征。
2.適用等同原則判定侵權,僅適用于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中的具體技術特征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相應的必要技術特征是否等同,而不適用于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整體技術方案與獨立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是否等同。
3.進行等同侵權判斷,應當以該專利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的專業(yè)知識水平為準,而不應以所屬領域的高級技術專家的專業(yè)知識水平為準。
4.進行等同侵權判斷,對于開拓性的重大發(fā)明專利,確定等同保護的范圍可以適當放寬;對于組合性發(fā)明或者選擇性發(fā)明,確定等同保護的范圍可以適當從嚴。
5.判定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中的技術特征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是否等同,應當以侵權行為發(fā)生的時間為界限,而不是以專利申請日或者專利公開日為準。
6.對于故意省略專利權利要求中個別必要技術特征,使其技術方案成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專利技術方案優(yōu)越的變劣技術方案,而且這一變劣技術方案明顯是由于省略該必要技術特征造成的,應當適用等同原則,認定構成侵犯專利權。
等同原則在適用時也不能機械的運用,尤其是對以下兩種情況不能適用:
1.自由已有技術,也稱公知技術。對于公知技術在公有領域中,任何人均有權無償使用。
不能認為使用公知技術會造成對他人專利的等同侵權。
2.在專利申請中專利權人故意排除的事項,即先適用“禁止反悔原則”。
對上述兩種情況,如果適用等同原則將會造成給權利人以過分的保護。對社會公眾將帶來預想不到的不利后果,有害法律的穩(wěn)定性。這與等同原則本來欲達到的目的完全背道而馳。
總之,在專利侵權的技術判斷中確立等同原則,其目的在于防止侵權人采取顯然等同的要件或步驟,以取代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從而避免字面上的直接侵權,達到逃避責任的目的。但由于侵權手段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在具體運用中應當認真對比、慎重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