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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服務】先用權的證據是什么意思?

2016-02-28
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在專利申請前就使用專利技術的人享有的權利稱為"先用權",該行為人一般稱為先用人。 先用權產生的必要條件是該技術成果應是先用人獨立研究開發(fā)或是通過其他合法途徑所得。如果以盜竊商業(yè)秘密等非法方式獲得該技術成果則不產生任何先用權,行為人還要承擔法律責任。 對先用權的范圍,學理界和實務界都有不少爭議。關鍵在于該技術必須嚴格限制在專利申請前原有的使用范圍內進行,還是可以有所擴大。如果一家企業(yè)發(fā)明一項技術但不愿意申請專利,同時又擔心其他人發(fā)明同樣技術并申請專利會導致自己顆粒無收,就需要對自己在先使用的事實和使用范圍保留足夠證據。 一般來說,在先使用證據人要證明的事實包括 1.先發(fā)明的事實。做好所有研究相關的記錄。技術開發(fā)記錄越詳細約好,包括有關構思、試驗、試制、討論、修改、到各種測試的各種文件、圖紙、設備、樣品、會議和通訊記錄等等。其中開發(fā)過程無論是成功還是失敗的記錄都應該完整保留,以增強對在先發(fā)明事實的說服力。 2.關于先用的事實。應該有足以證明專利產品生產、銷售的證據。另外,還要保留證明專門生產專利產品或者主要用于專利產品的設備規(guī)模和生產材料購買。這對決定權利人今后能在多大范圍內繼續(xù)使用系爭技術是關鍵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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