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yè)認定 增值電信業(yè)務 ISO體系認證 CMMI軟件成熟度認證 專精特新企業(yè)認定 新技術新產(chǎn)品
2017年4月,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ADNDRC)香港秘書處專家組就“TENCENT”、“WECHAT”、“QQ”注冊商標的持有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簡稱“騰訊公司”)與爭議域名持有人(自然人周某)之間的域名爭議做出裁決。
本案涉及爭議域名眾多,實際分為兩個案件,由兩個專家組獨立審理做出裁決。其中129個通用頂級域名(如.com/.net/.org等)在UDRP程序中提出,適用ICANN制定的《統(tǒng)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及規(guī)則;另有10個.cn域名在CNDRP程序中提出,適用《中國互聯(lián)網(wǎng)絡信息中心國家頂級域名爭議解決辦法》及規(guī)則。不管是ICANN制定的統(tǒng)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還是中國互聯(lián)網(wǎng)絡信息中心(CNNIC)制定的國家頂級域名爭議解決辦法,其核心原則與規(guī)則大同小異,域名爭議三要件缺一不可。本案中,投訴人騰訊公司必須舉證證明以下三種情形同時滿足,才能獲得專家組的認同。
(i)爭議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權利的商品商標或服務標記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并不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
(iii)被投訴人對該域名的注冊和使用具有惡意。
爭議域名是否與騰訊公司商標相同或混淆性近似?
本案被投訴人于2015、2016年通過萬網(wǎng)、新網(wǎng)等域名注冊商注冊了爭議域名,如tencentapp.com、wechatiot.cn、qqfamily.com.cn等共計139個。投訴人騰訊公司擁有多個“TENCENT”、“WECHAT”、“QQ”商標,這些商標注冊日遠早于爭議域名的注冊日期,且迄今有效。專家組認為,投訴人的注冊商標均為具有顯著性的獨特性標志,并非通用詞語。而爭議域名的主要識別部分包含投訴人的注冊商標和其他不具有顯著性的詞匯(如dream、pay、buy等),這些詞匯的增加非但不能將爭議域名與投訴人的注冊商標相區(qū)別開,反而會因為這些詞匯與投訴人的業(yè)務相關,從而加強兩者之間的聯(lián)系。因此,爭議域名的主要識別部分與投訴人擁有在先權利的注冊商標構成近似,極易使公眾誤認為使用爭議域名的網(wǎng)站是投訴人開辦的網(wǎng)站,或與投訴人存在某種聯(lián)系,足以導致產(chǎn)生混淆。
因此,爭議域名與投訴人享有在先權利的“TENCENT”、“WECHAT”、“QQ”商標混淆性近似,要件一是滿足的。
被投訴人是否對爭議域名不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
投訴人證據(jù)顯示,被投訴人并不持有任何“TENCENT”、“WECHAT”、“QQ”商標或包含“TENCENT”、“WECHAT”、“QQ”字樣的商標,投訴人亦從未授權或許可被投訴人使用“TENCENT”、“WECHAT”和“QQ”商標,被投訴人也不以任何方式附屬于投訴人。而且,爭議域名并未解析到任何網(wǎng)站,相反,部分爭議域名指向了域名出售頁面。
在域名爭議案件中,通常一旦投訴人提供了初步證據(jù)證明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不享有權利或合法權益,則舉證責任轉移至被投訴人。本案中,被投訴人對投訴人的主張未予反駁,也沒有舉證證明其對爭議域名享有合法權益,亦無證據(jù)顯示被投訴人正在或準備合理使用或非商業(yè)性地合法使用爭議域名,或者被投訴人不存在為獲取商業(yè)利益而誤導消費者的使用意圖。
據(jù)此,專家組認定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不享有合法權益,要件二滿足。
被投訴人是否惡意注冊和使用爭議域名?
投訴人提交的證據(jù)顯示,投訴人的“TENCENT”、“WECHAT”和“QQ”商標分別于2002年、2012年和2002年在中國獲得注冊,現(xiàn)在仍然處于商標有效保護期內(nèi)。很顯然,這三個商標的注冊時間明顯早于爭議域名的注冊時間,即2015年與2016年。而且,投訴人投入了大量資金和精力宣傳其商標,這些商標的產(chǎn)品和服務與現(xiàn)代人的日常生活緊密聯(lián)系,取得了巨大成功,可謂家喻戶曉。此外,這三個商標并非普通詞匯,選擇此商標作為爭議域名的主要部分來注冊,很難以偶然、巧合來解釋。結合投訴人本身建立的聲譽,專家組有理由推定,被投訴人不可能不知道投訴人及其注冊商標的存在而基于巧合注冊了爭議域名,被投訴人明知自己對商標不享有任何合法權益,仍然將這些品牌注冊為自己的域名,其注冊行為本身具有惡意。
證據(jù)還顯示,被投訴人自注冊爭議域名以來,并沒有投入實際使用,而是將部分爭議域名置于網(wǎng)上公開出售,且在多個出售頁面上提及“騰訊”、“微信”或“QQ”。此外,被投訴人共計注冊了超過2300個域名,其中眾多域名包含了他人注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