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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期限被耽誤不能請求恢復專利權利的?

2016-05-14

1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而延誤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而導致權利喪失的,提出請求的時間應在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或者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所謂的“不可抗力的事由”法律界簡稱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因素或社會因素所引起的不可抗拒的理由,如地震、旱災、動亂等。由該種原因導致權利喪失的,當事人可以在上述期限內,說明理由,出具相關證據(jù),向國家專利局提出申請,并及時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2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而導致權利喪失的,提出請求的時間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所謂的其他正當理由是指不是由于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而造成的原因,如因病住院、超過推定期限仍未收到有關文件等,基于這種原因導致權利喪失的,可以請求恢復該權利,同時應補償原來應辦理的手續(xù),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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