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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局發(fā)布新專利權利要求修改審查指南

2017-11-17

  歐洲專利局最近發(fā)布了新版《審查指南》,該指南已于今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新指南特別涵蓋了形式審查、檢索、實質審查程序、可專利性、訂正和修改等方面的內容。

  新指南關于修訂的部分涉及了《歐洲專利公約》(EPC)關于禁止對一個歐洲專利或歐洲專利申請做使該專利/專利申請的內容超出原申請內容的修改的規(guī)定。新版指南更新并修改了這一部分關于修改能否被EPC所接受的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這部分內容還增加了關于刪除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的規(guī)定。新指南指出,當權利要求的一個或多個技術特征被刪除,如修改后的權利要求僅限于原申請保護的發(fā)明的一部分,則修改后權利要求的內容必須可根據原始發(fā)明申請本身直接且無歧義地推論出來。換句話說,根據新指南,限定的發(fā)明必須能夠解決技術問題并且在被刪除的技術特征缺失的情況下能夠實施,且這一點在原申請中必須清楚說明。

  新指南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修改是關于將附加技術特征納入權利要求的規(guī)定。該部分指出,在權利要求中增加技術特征是允許的,只要修改后技術特征的組合(而不是單獨每一個技術特征)明確且無歧義地在原申請中公開。根據新指南,原申請中的這種公開可以是明確的或者隱含的,但必須呈現于原申請中。不過,如果修改后的技術特征的組合相對于原申請時是新的內容——比如,在某種虛擬情形下,含有該技術特征組合的權利要求被包含在在后專利申請中,而正在審查中的專利申請成為現有技術的一部分——那么,根據最新指南,與技術特征組合相關的修改后權利要求不應被認定為滿足了“一項歐洲專利申請的修改不導致其內容超出原申請的內容”這一要求。

  新指南中關于對權利要求增加技術特征的部分進一步解釋稱,當修改后技術特征的組合可被視為與原申請說明書不一致時,其通常不足以成為根據《歐洲專利公約》應被允許的相應修改。同理,如果修改后技術特征的組合相對于原專利申請的內容可被視為合理推斷或者顯而易見時,該修改亦不足以成為根據《歐洲專利公約》應被允許的修改。新指南強調,這是因為與應被允許的技術特征組合相關的修改后權利要求必須滿足的標準是該技術特征組合應在原專利申請中明確且無歧義地公開。因此,根據新指南,一致性、合理性或顯而易見性均不能滿足該特殊標準。該指南是歐洲專利局發(fā)布的一份無強制拘束力的法律文件。但是,它無疑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工具,能夠幫助大家理解歐洲專利局關于修改的處理方法,因此為歐洲專利申請引入的每一個修訂提供了最佳的可能論辯。當新指南發(fā)布時,所有使用這一體系的代理專家們都會仔細審閱修訂部分,形成新的實踐,以此為他們的客戶取得最佳方案。(來源:中國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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