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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第三次修訂的《著作權法》將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1-05-31

第三次修訂的《著作權法》將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這是著作權法實施以來的第三次修改。修訂后的著作權法共6章67條,將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著作權法完善了互聯網領域著作權保護的相關規(guī)定,將更好地保障廣大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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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修訂的重要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是著作權領域的基本法,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基礎法律之一,自1991年6月1日實施以來,歷經2001年、2010年兩次修改,此次修訂是著作權法第三次調整修改,是我國著作權法律事業(yè)新的里程碑,對于促進新時代版權事業(yè)高質量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
此次修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為版權事業(yè)創(chuàng)新發(fā)展提供了基本制度遵循。
此次修訂總結著作權管理中的實踐經驗,著力解決制約著作權發(fā)展和保護的瓶頸問題,建立科學、合理、規(guī)范的著作權授權機制和交易規(guī)劃,增加并完善著作權行政監(jiān)管的手段措施,對于維護著作權市場交易秩序、提升著作權領域治理效能必將發(fā)揮積極作用。
此次修訂立足于進一步開發(fā)、利用和保護著作權,發(fā)揮法律制度對版權產業(yè)發(fā)展的規(guī)范、引導、促進和保障作用,為進一步繁榮發(fā)展文化事業(yè)和文化產業(yè),加快建設創(chuàng)新型國家、知識產權強國和社會主義文化強國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撐。


著作權法修訂的重點內容


此次修訂是對現行著作權法的一次全面完善。要深刻領會立法原意,準確把握此次修訂的重點內容,切實增強貫徹實施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
一是從我國實際出發(fā),著眼解決實踐中的突出問題特別是新技術發(fā)展帶來的問題。完善作品定義,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修改為“視聽作品”,并增加“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的表述;為適應有線播放、網絡同步轉播使用作品等情況,修改廣播權表述;增加有關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的規(guī)定等。
二是完善權利制度,更好平衡作品傳播中的利益關系,為宣傳文化事業(yè)發(fā)展營造良好制度環(huán)境。增加新聞類職務作品和職務表演的規(guī)定;增加錄音制品用于有線或者無線公開傳播,或者通過傳送聲音的技術設備向公眾公開播送時,錄音和制作者獲得報酬的權利;明確廣播電臺、電視臺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要求其行使相關權利時不得影響、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等。
三是加大對侵權行為打擊力度,完善執(zhí)法手段,切實加強著作權保護。規(guī)定侵權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適用賠償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增加侵權法定賠償額下限,并將法定賠償額上限由50萬提高到500萬;增加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制度;增加著作權主管部門詢問當事人、調查違法行為、現場檢查,以及查閱、復制有關資料和查封、扣押等執(zhí)法手段;完善有關訴前禁令和證據保全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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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與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和其他法律法規(guī)做好銜接。加強對閱讀障礙者的保護,將有關合理使用情形擴大至“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fā)表的作品”;明確出租權的對象是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延長攝影作品的保護期;將“公民”修改為“自然人”,將“其他組織”修改為“非法人組織”。


此外,5月24日,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安部制定《關于加強協(xié)作配合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并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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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聯合印發(fā)政策文件我國正轉向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大國


《意見》表示,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公安部將發(fā)揮各自優(yōu)勢,聯合組建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專家組,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宏觀戰(zhàn)略的調查研究,分析研判重點行業(yè)領域侵權假冒違法犯罪形勢,不斷提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水平。

《關于加強協(xié)作配合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第七條指出: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就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證據的固定和保全、違法犯罪行為人身份等問題征求公安機關意見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答復。

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需要核實注冊商標信息的,可以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注冊證明公示系統(tǒng)核實,必要時,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核實;需要核實涉案專利法律狀態(tài)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各地設立的專利代辦處申請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需要核實地理標志相關信息的,可以向保護司核實。

對于刑事案件中涉及的商標的使用、相同商標、同一種商品、假冒專利行為等認定問題,公安機關可以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商標、專利侵權判斷標準等直接進行認定;必要時,可以商請同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供專業(yè)意見。同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相關問題無法認定的,該部門應當逐級請示上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或者由公安機關逐級報食藥偵局征求保護司意見。

《關于加強協(xié)作配合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第八條指出: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公安部發(fā)揮各自優(yōu)勢,聯合組建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專家組,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宏觀戰(zhàn)略的調查研究,分析研判重點行業(yè)領域侵權假冒違法犯罪形勢,排查可能影響科技創(chuàng)新和科技自立自強的風險隱患,對法律理解適用等問題開展專項調研和課題研究,推動法律政策完善,對疑難、復雜案件提供指導,服務支撐執(zhí)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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