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傻子”商標的評審授權看“不良影響”條款認定與適用
2016-02-28
北京快幫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呂玉娥
當一件商標遭遇商標局駁回時,即意味著申請人商標注冊程序受到阻礙,商標申請人選擇之一是放棄該件商標的申請,重新確定和規(guī)劃新的品牌形式,其二就是通過商標駁回復審程序繼續(xù)尋求法律救濟,因此商標局對于申請商標初步審查予以駁回的決定是商標駁回復審程序啟動的誘因,《商標法》也在狀態(tài)下賦予了商標申請人以提起駁回復審的程序權利和在駁回復審中主張注冊商標的實體權利,因此駁回復審作為評審程序中的一種典型案件,既是商標注冊申請人權利救濟的有效途徑,又是商標審查制度的應有之意,對于商標確權具有積極重要的意義,本文僅就駁回復審特定類型案件淺析“不良影響”在復審程序中的認定與適用。
案情簡介:
2002年,吉林省一位自然人在35類的“推銷替他人(新分類表改為替他人推銷)”服務項目上申請了“傻子燒雞醬肉店”商標,該商標2003年被商標局以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相關規(guī)定予以駁回。
駁回理由是:“傻子”作為商標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
申請人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在法定的復審期限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商評委認定:
申請商標為中文商標,其顯著部分“傻子”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不會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8)項規(guī)定的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可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審理結果:
依據《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商評委決定如下:申請人在第35類推銷(替他人)服務上提出的“傻子燒雞醬肉店”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
案件評析:
本案商標局的駁回理由屬于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八項的“其他不良影響”范疇,“其他不良影響”禁用條款屬于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絕對理由,旨在保護的是社會公眾及國家政權在政治、文化、社會風俗方面的利益,具有濃厚的公法色彩?!案鲊⒏鞯貐^(qū)的商標法明確規(guī)定商標禁用條款,都是出于三個目的:一是維護國家尊嚴;二是維護國際組織聲譽和利益;三是維護公眾秩序及善良風俗”。根據《商標審查標準》,《商標法》第十條中的“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梢?,“其他不良影響”應當是對社會公共秩序(社會公眾)而非具有單個性質的法律主體(比如在先商標權人)產生的“不良影響”。
本案中,商標局將申請人商標“傻子燒雞將肉店”認定使用在35類相關服務項目上認定為“不良影響”顯然是有待考究的。的確,“傻子”從其本義和歷史文化的角度上看確實是一種有貶損含義的特定稱謂,但是復審商標中的“傻子”顯然不是為了體現(xiàn)其本義和貶損意義,隨著社會的發(fā)展了進步,每個國家和區(qū)域的歷史文化的內涵和外延也都是會隨之變化的,甚至是新的特定的環(huán)境狀態(tài)下相同的詞匯表達會得出截然相反的語義效果,“傻子”便可以看作是這樣一種文化更迭過程中的典型的產物?!吧底印币辉~在大多數的語言環(huán)境中已經遠遠脫離了其本身的貶損含義,逐漸轉化成為一個中性詞甚至是褒義詞:有的人將“傻子”作為愛稱稱呼親人和愛人,此時的“傻子”便被賦予了親情和愛情的特定含義;還有的人將為人“忠厚老實、誠實守信、樂于助人、無私奉獻”的人稱之為“傻子”,此時的“傻子”恰恰是這些人高貴品質的詮釋與象征,可見,“傻子”一詞運用在不同的修飾語境中都會產生不同的象征含義和指代意義。而申請人商標整體為“傻子燒雞醬肉店”,此處“傻子”的含義正是申請人“合法經營、陳信為本、薄利多銷、回饋顧客”經營理念的體現(xiàn),其注冊為商標被申請人享有權利和使用不但不會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還得到了廣大消費者的認可和尊重,因此,本案中的復審商標顯然不符合商標法第十條第八項所稱之“其他不良影響”的范疇。
本案的特殊之處還在“傻子”文字在很多類別已經被準予注冊為商標,考慮到商標注冊審查和審理標準的一致性,本案復審認定的結果顯然是中規(guī)中矩的,其目的亦是在維護商標法律法規(guī)適用上的穩(wěn)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