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審查意見答復看申請文件撰寫— —合金類組合物與玻璃類組合物
2016-06-21
北京快幫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保定分部
在剛開始從事代理人的工作時認為審查意見答復是代理人功底的象征,答復審查意見是代理人邏輯性好壞的象征,而申請文件則是每個代理人輕易就能夠掌握的;隨著工作時間的增長,逐漸了解到答復審查意見與撰寫申請文件是不可分離的。
在申請文件的撰寫中,化學領域中組合物類的申請文件的撰寫一般都認為是很簡單的,即保護一種不同組分的不同含量得到的集合體。由于玻璃類組合物與合金類組合物中的各種組分在制備過程中會發(fā)生反應,且發(fā)生了何種反應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也是無法預知的,因此這兩類組合物案件是組合物類案件中比較特殊的。上述兩類案件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即使組分含量的微量調整,也會使該組分在組合物中的作用發(fā)生較大的變化。但是,即便玻璃類組合物與金屬類組合物具有上述特殊性,其在專利申請中,對于含量微調的組合物在答復審查意見的時候往往還是比較困難的,審查員很容易在審查意見中進行如下表述:本領域技術人員經(jīng)過有限次試驗就可以得到本申請的技術方案,或在對比文件的啟示下進行含量的調整得到本申請的含量,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常規(guī)技術手段。針對特殊的合金類組合物與玻璃類組合物,若在申請文件中僅是簡單的記載了幾種不同的組分,并記載了每種組分的含量與含量的優(yōu)選范圍,則在審查意見答復過程中是比較被動的,而若在申請文件中同時記載了每種組分的作用,并詳細說明了每種組分在含量過多或過少時會對組合物的性能產(chǎn)生何種影響,則答復審查意見是比較容易且審查員也是比較容易接受的。
例如:申請?zhí)枮?01110157458.4的中國專利公開了一種光學玻璃及光學元件,所述光學玻璃的具體成分詳見申請文件。對比文件1為公開號為CN102030474A的專利,其公開了一種光學玻璃,其在實施例中公開了一種具體組分的光學玻璃,此種光學玻璃的每種組分的具體均在本申請上述權利要求1的范圍內,因此,構成了本申請的權利要求1的抵觸申請,同時,公開號為CN101549954A的對比文件2公開了一種高折射率低色散的光學玻璃,并具體公開了該光學玻璃的含量,而對比文件2與本申請的區(qū)別在于WO3的含量,本申請WO3的含量為2.1wt%~3.0wt%,對比文件2的含量為0~2.1wt%,因此,審查員認為:權利要求1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如何改善光學玻璃的性能,而在光學玻璃制作過程中,通常加入WO3以提高折射率和透射性能,在實際生產(chǎn)中,根據(jù)實際應用的需要,調整WO3的含量以獲得不同性能的光學玻璃,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慣用手段,故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優(yōu)化玻璃性能的考慮,有動機在對比文件2公開范圍的基礎上進行含量調整,通過有限的實驗來確定其具體含量,并且對比文件2公開的WO3的含量與本申請限定的含量非常接近,從本申請的發(fā)明內容中也無法看出這種熟知的微調給本發(fā)明帶來了任何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因此,在對比文件2的基礎上,結合公知常識得到權利要求1所要求的技術方案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
關于對比文件1的問題實際是比較容易解決的,只要根據(jù)說明書的記載將權利要求1進行修改即可。而對于對比文件公開2,區(qū)別僅在于WO3的含量范圍,并且兩個含量范圍十分接近,同時對比文件2與本申請解決的技術問題不同,對比文件2是要提供一種高折射率、低色散的光學玻璃,而本申請是要提供一種折射率高、阿貝數(shù)為38.5~42.0,并且透射比達到70%時對應的波長小于380nm以下的光學玻璃及光學元件。若在審查意見答復中僅表述為:在面對本申請的技術問題時,本申請通過調整WO3的含量,并且光學玻璃中的各種組分協(xié)同作用,而對此對比文件2是沒有技術啟示的,顯然這種答復不夠有力是不能夠說服審查員的;那么更有力的答復方式自然是說明WO3的含量在對比文件2與本申請的作用是不同的,而組分作用的不同自然體現(xiàn)在含量上,對此,若申請文件中沒有記載WO3的作用,則答復難度勢必會增加,但是在本申請中記載了WO3的作用,同時說明了WO3的含量在低于下限時會產(chǎn)生何種影響,在高于上限時又會產(chǎn)生何種影響,而對比文件2公開的WO3的作用與本申請的上述記載是截然不同的,在此情況下,創(chuàng)造性的答復問題則迎刃而解,并且很容易被審查員接受。
合金類組合物即合金材料同樣是一類特殊的組合物,即使合金材料中的金屬元素的含量范圍發(fā)生微量調整,也會得到性能完全不同的合金,而正是由于金屬元素含量的變化以及含量變化引起的在合金材料中的作用給申請文件帶來了創(chuàng)造性。
例如:申請?zhí)枮?014100915778的專利公開了一種高強度螺栓鋼及其制備方法,所述螺栓鋼的成分詳見申請文件。而公開號為CN1275632A的對比專利公開了一種耐延遲斷裂性能優(yōu)良的高強度螺栓鋼,螺栓鋼的成分詳見對比專利。對比文件與本申請的區(qū)別關鍵在于Cr與RE的含量,對比文件中RE的含量為0.001~0.05wt%,申請文件中RE的含量為0.05~0.5wt%,即對比文件與申請文件中RE的含量是兩個相鄰的范圍值。
針對上述區(qū)別,對比文件1中指出“RE元素除有效脫氧脫硫和對非金屬夾雜物變性處理的作用外,還能夠有效捕集氫,減少氫和其它有害元素在晶界內的偏聚,降低氫的滲透擴散,可進一步降低高強度鋼延遲斷裂的敏感性;而RE含量小于0.001%,則起不到上述作用,但是含量超過0.05%,則由于夾雜物增多,反而惡化鋼的耐延遲斷裂性能,因此為了使鋼的力學性能較好,對比文件1公開了RE的含量為0.001~0.05%。本申請中指出RE元素的含量小于0.05wt%時,其產(chǎn)生的作用效果會由于其成分含量較少而受到限制,影響材料的抗風性能;其含量超過0.5%時,材料組織中含La、Ce或La與Ce混合物的金屬夾雜物增大、增多,對材料性能的影響使其逐漸不能滿足電力避雷器的抗風要求。顯然根據(jù)上述記載,可以很清楚地確定對比文件中公開的RE的含量范圍對本申請是相反的技術啟示。同樣的,對比文件與申請文件中Cr的含量范圍也存在著上述問題,則該案件的創(chuàng)造性問題可以順利解決。
對于上述合金類組合物而言,顯然上述兩篇專利中RE在合金中的作用是不同的,若在申請文件中沒有記載RE含量范圍上限與下限的作用,即使知曉上述申請文件的答復關鍵點,但是由于申請文件中沒有記載,答復申請文件的創(chuàng)造性也不是十分有力的,審查員也是不容易認可的,這是因為:RE的共同的通用的作用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熟知的,而小范圍內的含量的具體作用顯然是申請人在實驗過程中總結得到的,而對于這種細微作用的說明,若沒有記載審查員很容易認為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熟知的,而不予接受。
在玻璃類組合物與合金類組合物的申請文件中,組合物中的每種組分協(xié)同作用,相互促進相互影響的,最終實現(xiàn)了1+1>2的技術效果,但是在審查意見中若僅僅如上述表述是很難被審查員接受的,而最具說服力的手段是區(qū)別組分的作用,并說明區(qū)別含量對組合物性能的影響,而上述說明最好是能夠直接在申請文件中記載,若在原始申請文件中沒有記載,再在審查意見答復過程中提出,審查員有時候并不認可。因此,筆者認為,雖然玻璃類組合物與合金類組合物的申請文件比較容易撰寫,但是在審查意見答復中若申請文件中沒有詳細記載每種組分的作用,則后期審查意見答復答過的可能性是比較低的。為了提高申請文件的質量,建議在申請文件撰寫之前要求發(fā)明人詳細說明每種組分的作用,并說明每種組分含量的上限與下限分別對組合物性能的影響,最后在撰寫申請文件時將上述內容整理至申請文件的說明書中,如此處理既豐富了申請文件的內容,又為答復審查意見作了鋪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