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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jù)《商標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被異議人自收到商標異議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商標異議答辯是被異議人申述自己權利和理由的途徑,被異議人是否答辯則是被異議人自己的決定。
一、關于異議答辯書的幾點要求
1、由于《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2條第三款賦予異議人可以在三個月內補充異議證據(jù)材料的時間,因此,商標局一般在異議期滿三個月后,向被異議人寄送商標異議書副本和答辯通知書。依據(jù)《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2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被異議人應當自收到商標異議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的異議裁定,被異議人超過規(guī)定期限答辯的或者未按規(guī)定答辯的,視為未答辯。
2、被異議人在提交答辯書時應當一并交送商標局發(fā)出的《商標異議答辯通知書》或者其復印件,以便商標局收到后通過掃描條形碼確認答辯收文。
3、被異議人在提交商標異議答辯書時,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收到答辯通知的日期,從而證明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的答辯,例如,商標局郵寄異議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的信封。
4、與異議申請書相同,被異議人在答辯書上需要加蓋企業(yè)公章(被異議人是個人的需簽字)。被異議人委托商標代理組織答辯的,需要附送答辯委托書,代理組織需蓋章,其他有關規(guī)定可以參照異議人委托代理組織提出異議辦理。
5、商標異議答辯書的補正。對于形式要件上有所欠缺的異議答辯書,比照商標注冊申請中的補正程序,由商標局通知被異議人(或稱答辯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補正。
可以通過補正程序解決的問題包括:
(1)異議答辯書缺少被異議人簽字或者蓋章的;
(2)被異議人委托代理組織代理答辯缺少代理委托書或者代理委托書有缺陷的:
(3)被異議人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異議答辯,郵戳不清,難以確定答辯提交日的;
(4)答辯書有其他缺陷的,例如被異議人的章戳與初步審定公告上的被異議人(注冊申請人)名稱不一致的;被異議人名稱變更缺少登記機關證明的。
二、關于異議及答辯證據(jù)材料的補充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2條對商標異議和答辯證據(jù)材料的補充期限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該條第三款規(guī)定:“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jù)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jù)材料。”
舊商標法和實施細則沒有規(guī)定異議和答辯證據(jù)材料的補充期限,異議人或答辯人在提交異議申請書或答辯書后至商標局裁定前,可以隨時補充材料,商標局應當接受。修改商標法實施細則時,將異議或答辯補充證據(jù)材料的期限定為3個月,實際上是對異議程序的完善和異議工作的規(guī)范。有利于督促異議當事人及時提交有關證據(jù)材料和提高異議程序的效率。該款規(guī)定“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jù)材料”,實質就是期滿未提交補充證據(jù)材料,異議人或答辯人就喪失了補充證據(jù)材料的權利。“3個月”是異議當事人搜集、整理、提交證據(jù)的期限,也是一個合理的期限。一般來講,只要商標異議人或答辯人積極主動,完全可以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證據(jù)材料提交給商標局。
在商標異議程序中,當事人名義、地址等影響法律文件送達的事項發(fā)生發(fā)更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商標局提交相應的書面說明及證明材料,否則,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當事人自己承擔。被異議商標發(fā)生轉讓的,當事人還應當向商標局異議裁定處附送《轉讓申請商標申請書》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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