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歐洲其他國家的司法實踐一致,德國的著作權(Urheberrecht)本質上與作品的創(chuàng)作者(Urheber)相關聯(lián)。因此,完全轉讓著作權是不可能的。德國《著作權法》(Urheberrechtsgesetz,UrhG)對此作出了一些具體規(guī)定。尤其是有關著作權和鄰接權(verwandte Schutzrechte)的規(guī)定在歐盟范圍內尚未完全統(tǒng)一。因此,快幫云的小編有必要介紹一下與德國著作權法相關的一些問題。
保護的前提
依據(jù)德國《著作權法》第2條,個人的智力創(chuàng)作如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受保護。不同種類的作品受到的著作權保護的范圍基本上是相同的。德國法律對作品的創(chuàng)造性和獨創(chuàng)性要求的程度很低。即使說明書也曾被德國法院認定是受到著作權保護的。
藝術表演也受到保護。這類作品的表演者被賦予所謂的鄰接權。根據(jù)德國《著作權法》第72條,這些權利甚至被賦予給無創(chuàng)造性的照片或電影的作者。
保護期限
根據(jù)德國《著作權法》第64條,德國著作權的保護期限是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的70年;如為合作作品,其保護期限是最后死亡的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的70年。鄰接權的保護期限則從科學出版物發(fā)行之日起后25年到錄音作品發(fā)行后的50年不等。最近,歐盟議案已經(jīng)主張將對表演者和錄音作品的保護期限從50年延長至95年。
所有權
根據(jù)德國《著作權法》第7條,作者是作品的“所有權人”。這種法律所有權只能以繼承方式轉移。著作權不能被完全轉讓(這同樣適用于鄰接權)。但是,作者可以授予排他或非排他使用其作品的許可。如果作者為完成其雇主交付的任務而創(chuàng)作了作品,其仍然是著作權的所有權人:在德國著作權法上并不適用“職務作品”原則。例如,受雇的計算機程序員將正式獲得其所創(chuàng)作的所有程序的所有權。然而,根據(jù)德國《著作權法》第69b條,除非雙方另作約定,雇主有權使用該軟件。根據(jù)德國《著作權法》第89條,電影作品中的作者適用相同的規(guī)則。然而即便如此,我們仍建議在各勞動合同的條款中明確規(guī)定,雇主對在勞動關系中創(chuàng)造的作品享有排他使用的權利。如為合作作品(Miturheber),德國《著作權法》第8條第2款規(guī)定了其他的要求。
排他性權利和精神權利
德國著作權法賦予了作者特定的排他性權利(Ausschlie?lichkeitsrechte)。作者有權排他地復制、發(fā)行、展覽、廣播、向公眾提供或公開表演其作品。除非權利限制(Schranken)明確允許第三方使用受保護的作品,要使用作品必須獲得作者的明確同意。
此外,精神權利保護了作者和作品之間的精神關聯(lián)。根據(jù)德國《著作權法》第12條,如果使用者想要發(fā)表作品,則須事前獲得作者的同意,因為發(fā)表行為可能影響到作者的精神權利。然而,如果特定權利能夠被放棄,則使用就可以實現(xiàn)。當然,核心的精神權利(例如德國《著作權法》第14條規(guī)定的對扭曲作品的行為進行干預的權利)是不可放棄的。
著作權的限制
德國著作權法并沒有規(guī)定“合理使用”的一般條款,也就是說,在特定情況下第三人不支付報酬即可使用受保護的著作權或鄰接權。然而,規(guī)定了著作權免費使用和法定許可的特定例外。例如,公共圖書館和其他公共機構在符合法定許可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以特定方式使用作者的作品。在該許可的條件下應支付的費用由特定的受政府監(jiān)督的管理協(xié)會(Verwertungsgesellschaften,如德國音樂作品演出權與機械復制權協(xié)會“GEMA”或者德國文字作品管理協(xié)會“VG Wort”)收取和分配。“免費”使用僅限于特定的情況適用,如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使用作品的復制件,復制作品作為教育性廣播的一部分、引用等等。
許可
德國《著作權法》基本上并未對許可作出正式的要求。但是,被許可人只能獲得許可人有權授予范圍內的權利。許可可以是排他性或非排他性的,并且可以通過約定限制其期限、內容或地域范圍。如果沒有此特別約定,那么使用權一般應限于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Zweckübertragungsgrundsatz,即德國《著作權法》第31條第5款規(guī)定的“目的性許可原則”)。因此,擬定清楚無歧義的合同,明確在許可項下將授予何種使用形式是至關重要的。
報酬
根據(jù)德國《著作權法》第32、32a條和第79條,對于每個使用其作品的行為,作者和表演者享有獲得合理報酬(angemesseneVergütung)的權利。但是,買斷合同一般不規(guī)定合理報酬。因此,考查為“完全買斷”所支付的金額在使用的整個期間是否可以被認為是合理是很重要的。
法律并沒有確定報酬的條款,而旨在為各相關行業(yè)制定報酬參照標準的所謂的一般報酬規(guī)則(gemeinsame Vergütungsregeln,德國《著作權法》第36、36a條)事實上仍不普遍。團體協(xié)定(Tarifvertr?ge)也同樣如此。在缺少此類集體規(guī)則的情況下,依據(jù)德國《著作權法》第32條第2款,應當根據(jù)各相關行業(yè)里的“誠實行業(yè)慣例”分別審查和評價相關合同。
如果使用作品獲得的收益與支付給作者的報酬明顯不成比例(auff?lliges Missverh?ltnis),法官可以審查報酬條款。如果所付報酬相當于或不足被視為合理水平的50%,那么收益就被認為與支付的報酬不成比例。根據(jù)德國《著作權法》第32b條,如果對作者或表演者作品的使用主要在德國境內進行,那么即使在跨境合同中也不得排除適用上述德國《著作權法》第32條和第32a條。這與關于將來未知的使用和基于此使用享有的合理報酬請求權的合同是不同的。如果一種使用形式在技術上是已知的并具有經(jīng)濟實用性(例如,因特網(wǎng)從1995年起被認為是一種已知的使用形式),那么這種使用形式就是已知的。對于新型使用方式,在被許可人告知許可人該使用意圖后的三個月內,作者或表演者享有特定的撤銷權。如果雙方就新使用形式的合理報酬達成一致,則撤銷權中止。
著作權侵權和救濟
根據(jù)德國《著作權法》第97條和第98條,非法使用排他性權利和侵犯精神權利的侵權人直接承擔法律責任。該違法行為將導致民法上的禁令、損害賠償、召回侵權產品等請求權。此外,德國法院認為,(通過作為或不作為)促成侵權行為者可能間接地承擔責任。
對實際損失的賠償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實現(xiàn)。權利人可以針對侵權人訴求賠償利益損失和損害,主張相當于可得的許可費的損失(Lizenzanalogie)或者主張侵權人因使用而獲得的收益。另一方面,對于非物質損害的賠償僅僅適用于對精神權利的嚴重且實質性的侵犯。盡管在德國《著作權法》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可以主張相關請求權,但是多年來該請求權已經(jīng)成功地在德國法院獲得支持。2008年施行的德國《著作權法》第101條規(guī)定了對持有侵權性復制件、提供或接受侵權性服務或牽涉入任何此類行為中的第三人可主張的其他權利。然而,根據(jù)比例原則,只有在侵權排除了合理懷疑時才能夠行使該權利。
著作權實施
作為針對潛在著作權侵權行為的首個措施,根據(jù)德國《著作權法》第97條,權利人應當發(fā)出警告函(Abmahnung),要求侵權人簽寫停止侵權聲明(Unterlassungserkl?rung)。根據(jù)德國《著作權法》第97a條,如果侵權主張被證明是正當?shù)?,那么可以要求支付因發(fā)警告函而產生的律師費。對涉及消費者的輕微侵權的簡易案件規(guī)定了100歐元的賠償限額。
權利人還可以申請臨時禁令(einstweilige Verfügung)。但是,只有在事后賠償被認為不足以提供救濟而必須立即采取臨時禁令時,才能在發(fā)出警告函之前申請臨時禁令。在主程序中(Hauptsacheverfahren),權利人可以要求永久性限制措施。在涉及廣播和因特網(wǎng)的案件中,權利主張者可以在其可以提起訴訟的多個法院中選擇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一些聯(lián)邦州設立了專門受理著作權案件的特別法院。但是,鑒于法律體系的差異,建議在申請禁令或提起訴訟之前詳細全面地查閱最近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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