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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對于商標反向假冒行為立法基本上表現為兩種模式,一種是將該行為視作商標侵權而通過商標法作出禁止性規(guī)定。另一種不是從侵犯商標權角度,它們把禁止商標反向假冒放到不正當競爭法中。
另外,《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也把它看作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予以禁止。
我國新修訂的《商標法》已明確地將商標反向假冒行為視作商標侵權行為,所以對于商標反向假冒行為可以用商標侵權對其進行規(guī)制。
認為除此之外,還應該同時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其進行規(guī)制,因為商標反向假冒行為雖直接涉及商標使用的行為,卻又具有很濃的不正當競爭色彩。
同時使用兩部法律對其進行規(guī)制還有如下原因:
一方面《商標法》很難做到對注冊商標進行全面的保護;
另一方面由于反不正當競爭保護與商標保護在市場上的必然聯(lián)系,《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商標法》存在部分規(guī)定交叉與重疊的情況,其中有些是不可避免的,甚至是必要的。
有人曾形象地把傳統(tǒng)知識產權的三項主要法律(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比作三座浮在海面上的冰山,而把《反不正當競爭法》比作在下面托著這三座山的水,《商標法》管不到的假冒商標活動,還可以由《反不正當競爭法》來兜底。
所以將商標反向假冒行為同時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來規(guī)制以及完善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使之能真正彌補知識產權法律的不足是很有必要的。
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之法律適用:
既然商標反向假冒行為同時具備兩種法律性質,同時接受兩部法律的調整,所以在法律適用問題上必然存在沖突。
那么商標反向假冒行為的受損害方該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尋求司法救濟呢?筆者認為,既然同一行為觸犯了兩個不同的法律,二者存在競合之處,則可以由受損害方即原商標所有權人自由選擇其中一種對其有利的訴訟方式來尋求司法救濟。
如果其意欲提起商標侵權之訴,則應著重強調被告未經原告方許可而擅自撤換商標的行為;如果提起不正當競爭之訴,則應重在證明被告之舉隱瞞了商品的真實來源。
作為消費者的一方也會成為商標反向假冒行為的受害者,那么消費者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消費者享有知情權的相關規(guī)定向行為人提起欺詐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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